一、典型案例概况
2025 年 3 月,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沙发、木柜等竹木草制品。海关查验发现,虽货物为该公司生产,但出境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显示的生产单位并非该公司,与申报内容不符,且该公司并非初次违法。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监管要点与案例解析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(以下简称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)第二十条第一款,该公司行为构成违法。海关最终结合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第四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条例》)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二)》(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)附件 3 第 31 项规定,对其处以罚款。
二、核心问题解答
(一)竹木草制品出境前需申报检疫吗?
为防范有害生物跨境传播、保护产业安全与人体健康,海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。竹木草制品属于植物产品,根据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,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货物出境前,必须向海关报检,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后,方可出境。
(二)海关如何监管相关企业与货物?
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,具体如下:
企业分类:企业自愿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分类管理,海关经评估考核,将企业分为一、二、三类。
货物风险分级:按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,货物分为低、中、高风险。低风险货物需经脱脂、蒸煮等防疫处理;中风险需经熏蒸或药剂处理;高风险仅经晾晒等一般性处理。
检疫放行规则:海关根据企业类别与货物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。检疫合格的出具证单;不合格的需经除害、重新加工等处理至合格方可放行;无有效处理方法的,不准出境。
(三)申报与实际不符如何处罚?
依据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第四十条,此类行为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。
《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(二)项进一步明确,罚款金额为 5000 元以下。
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二)》附件 3 第 31 项,细化了从重、一般、从轻、减轻等不同情节的认定标准与量罚幅度。
(四)是否适用 “初次违法” 免罚?
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将该情形列入 “初次违法免罚” 清单,满足以下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:
违法行为发生前 24 个月内,当事人无同一检验检疫领域的行政或刑事违法记录;
及时改正违法行为;
符合任一情形:货物尚未实际出境、货物为经加热加压等深加工的竹木草制品、配合海关执法并处置货物。
三、案例启示
企业出口依法需检验检疫的货物时,需在报关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,获取检验检疫电子底账。出口竹木草制品企业应严格遵守法规,如实申报并规范使用电子底账数据,避免违规。若发生违规,可对照相关规定,主动纠错以争取从轻、减轻或免罚。







